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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学校长、幼儿园园长培训管理规定(修订)
2015-06-05 11:04  

按照《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《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》精神,为加强校长及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管理,切实改进培训学风,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,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,特对我院中小学校长及幼儿园园长培训做出如下管理规定。  

 

一、学员入学  

第一条凡按照规定应到我院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或幼儿园园长,必须按照我院的办班计划安排,在规定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。培训班正式开班上课后两天内无故不报到的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参训园长必须是在岗的正副职园长,所在园必须获得当地政府办园许可证。  

第二条学员入学后,应服从班级管理,认真填写学员学籍表。培训结束后,学员学籍表由我院保存。  

二、班级管理  

第三条为加强班级管理,学院设专职班级辅导教师(以下称“辅导员”)一名,全面负责班级管理工作。  

第四条培训班开班后,由辅导员根据参训学员情况,在听取学员意见的基础上,组建班委会,协助辅导员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。  

第五条加强班级民主管理。辅导员与班委会要认真贯彻民主性原则,坚持民主集中制,依靠全班学员,搞好班级管理。  

第六条学员在学习期间,严格遵守中央的《八项规定》,学员之间、教师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。班级、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。  

第七条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,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。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、对口走访、交叉考察、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。对违反规定的学员,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、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。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,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,按规定处理。  

三、考勤制度  

第八条学员学习期间应认真遵守请假制度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的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请假一天(含一天)以内的,由辅导员批准。请假超过一天的必须经学院干训部门负责人批准。学员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课或无故超假者,按旷课处理。请假期满,应办理销假手续。  

第九条加强出勤管理,严格点名制度。班委会应坚持课前点名,辅导员应不定时抽查点名,并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。  

第十条面授学习期间,学员请假累计课时超过面授总课时数三分之一,或旷课(包括迟到、早退)累计超过12课时的,均视为考勤不合格。  

四、教室规则  

第十一条学员应按时上课,不迟到,不早退。要认真听讲,严格遵守课堂纪律,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。  

第十二条要保持教室和环境卫生。严禁在教室内抽烟。不得随意吐痰、乱扔果皮、纸屑等。  

第十三条上课期间应关闭一切通讯工具。严禁在教室及附近大声喧哗。  

五、成绩考核  

第十四条建立成绩考核制度,严格成绩考核管理。考核成绩是学习结业发证的基本依据。  

第十五条学员考核成绩包括考勤成绩、平时考查成绩、结业考试成绩、教育管理实践活动成绩和结业论文成绩五部分。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。考勤成绩、教育管理实践活动成绩分为“合格、不合格”二等。平时考查成绩和结业论文成绩分为“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”四等。  

第十六条恪守学术诚信,严禁弄虚作假。论文的撰写必须自己动手,不准请人代写,严禁抄袭他人学术研究成果。  

六、结业发证  

第十七条培训学习结束,凡考勤成绩或结业论文成绩不合格者,即视为培训学习不合格,不发给结业证书。  

第十八条考核成绩合格的,经省教育厅审核,由我院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,并经省教育厅验印的河南省中小学校长或幼儿园园长培训合格证书。  

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    2015年1月1日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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