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中小学校长协会章程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河南省中小学校长协会(Association of Headmaster of Henan Province,缩写AHHP)。
第二条本会是在河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支持下,由干训管理机构、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(含幼儿园,下同)以单位和个人名义自愿组成的,为提高中小学校(园)长队伍素质,促进教育管理人才队伍专业化发展,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而成立的群众性的专业团体,是全省性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从事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,以促进中小学校(园)长队伍的专业化发展为目标,积极开展调查研究、学术研讨、人员培训、国际合作和信息传播等活动,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、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本会是在河南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,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。接受河南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本会住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文苑路北段(邮政编码:450046),秘书处设在河南省教育干部培训中心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宣传国家教育政策法规,加强中小学校际之间及管理者之间的联系;
(二) 开展群众性学校管理研究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研讨交流活动;
(三) 普及教育科学知识,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及学校管理动向、优秀成果、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经验;
(四) 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审、鉴定与推广;
(五) 开展业务咨询、政策咨询与法律咨询,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、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;
(六) 组织开展国内外教育培训、学术交流与合作;
(七) 指导、协调本会团体会员及分会会员工作;
(八) 开展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通过积极探索为中小学校长服务和培训管理机构服务的模式,不断拓宽服务领域,完善服务手段,使本会发展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助手,成为中小学校(园)长的参谋,成为培育优质培训资源的智囊,成为研究成果推广的催化剂,成为传播国内外先进教育信息的媒介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。
第八条入会范围和条件:
(一)入会范围:中小学校和幼儿园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干部培训机构。中小学校长(含中职学校校长)、幼儿园园长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事和培训机构管理人员。
(二)入会条件:自愿加入本会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拥护本会章程;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;在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管理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。
第九条入会程序:
(一)提出申请,填写会员登记表;
(二)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三)交纳会费,领取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会员权利:
(一)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或进行监督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会员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;
(四)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,提供有关学术资料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经核准后交回会员证。团体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,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组成。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。其主要职权是:
(一)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(增补)或罢免本会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按期换届选举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三)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,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四)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、奖励或处分;
(六)决定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;
(七)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制定本会的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;
(九)组织、计划本会的学术活动;
(十)决定本会的一般性变更;
(十一)其他职责。
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,对理事会负责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十八条(一)(五)(六)(七)(八)(九)(十)项的职权。
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处组织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任期五年。可连选连任。
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,作风民主,廉洁奉公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;
(四)未受过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会长或受委托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;
(二)提名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部署工作计划,发布重要文件和信息。
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本会有关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出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,交会长、副会长决定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,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会费。省级单位每年1000元,省辖市级单位每年300元,县级单位每年200元,乡镇初中、中心小学和幼儿园每年100元。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社会各界捐赠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十二条本会财务由秘书处管理。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执行国家的财政法律、法规。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接受监督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
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、名称和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三十五条涉及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。
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活动由理事会2/3理事提出终止报告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,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
2016年
5月
18日
理事会议表决审议通过,自
2016年
6月
1日
正式生效。